1.范围
本规范规定用于检测四氢大麻酚的工业大麻植株花叶及其提取加工产品样本的采集操作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大麻植株花叶和提取加工产品检测样本的采集。
2.引用标准及依据
工业大麻品种类型(DB53/T295.1-2009)采样;《联合国麻醉品实验室使用手册》。
3.工业大麻植株花叶的采集
3.1 样品采集时期
全田50%的工业大麻雌株进入盛花末期采样。
3.2 采样部位
雌株主茎或分枝顶部花穗(含叶片),长度10~15 cm。每株采集一个花穗。
3.3 采样数量
每个采样点采集60株,少于60株的全部采集。
2平方公里内同一个检测对象(品种)种植面积小于50亩的,设1个采样点;50~100亩的,设2个采样点;100~150亩的,设3个采样点;150~1500亩的,设6个采样点,以后每增1500亩增加1个采样点。
3.4 采样方法
采样采用五点采样法或者对角线采样法采集。每个采样点的样品分装为2份,每份30株,不同采样点的样品不得混装。
3.5 样品包装
样品包装应当记录采样时间、时期、地点、品种名称、株数、采样点编号、采样人、种植管理人等信息。
3.6 样品的预处理
3.6.1 半定量快速检测:将样本置于烘箱中90℃下至叶片酥脆, 约20分钟后去除茎秆和籽实后检测。
3.6.2 准确定量检测:样本采集后12小时内放置到通风、干燥、避光处风干或者置于鼓风干燥箱,35℃条件下干燥10~12小时, 至含水量达到8%~13%后去除茎秆和籽实,放入避光的包装袋在20℃以下避光保存。
4.花叶提取加工产品的采集
4.1 所需花叶提取加工产品的样品量每份不少于1.0克。
4.2 不同形态物品采样方法
4.2.1 细粉末样品:将样品混合均匀后取样。
4.2.2 带颗粒的粉状样品:将颗粒压碎成粉状,过筛混合均匀后取样。
4.2.3 颗粒状样品:如果颗粒均匀,可以混匀后取样,如果颗粒不均匀,粉碎均匀后取样。
4.2.4 粘稠膏状物或稀糊状物:将样品混合于装置中,搅拌均匀后取样。
4.2.5 硬块:对于全重低于500 g的块状物,尽可能将其搅碎后, 取样;对于1~2 kg的块状物,外观颜色、气味都比较一致,搅拌很困难的,将样品呈十字形切开,观察表层与中心是否一致, 如果一致,取各面一小片,合并作为采取的样品,否则全部取样检验;对于2 kg以上的块状物,外观颜色、气味都比较一致时, 以井字形切开,观察各面表层与内部是否一致,如果一致,取其各面一小片合并作为采取的样品,否则将不一致部位处理均匀后采样。
4.3 不同包装情况样品的取样方法
4.3.1 单包取样:首先除去外包装物,将样品转移到干净、牢固的塑料袋或干净的器皿中,称重并记录其净重量,然后将物品充分混合均匀后取样。
4.3.2 多个包装取样
对包内内容物进行以下项目检验:
对多个包装物品的外观形态、颜色、气味逐包筛选,确定各包物品是否同一物质,如果属于同一物质,可以将各包装物样品合在一起混合均匀后采样;如果不属于同一物质,则先将其分类别后,再分别采样。取样按以下方法进行:
少于10包,每包都必须取样;
10~100包,随机抽取10包;
多于100包的,随机抽取的包数是总包装数目的平方根的整数。
4.3.3 样品包装
样品包装应当记录采样时间、地点、形态、重量、编号、采样人等信息。
5.检测样本数量
检测样本应当采集2份,分为A样本和B样本,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编号签字封存。